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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究所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教育创新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本所隶属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性质为自收自支科研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所宗旨:在本院院务委员会领导下,广泛团结国内外相关专家学者,研究探索管理科学及教育创新,联合相关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对学前、基础、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在职人员进行短期培训,开展国际教育交流活动,承担各级教育部门委托的研究、培训任务,组织教育系统的专家学者召开以教育政策解读和教学技能为主的学术会议、举办教研论坛、开展教育培训,为国家教育发展及研究会教育调研部的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所办公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所实行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常务副所长)由中管院批准聘用,副所长由所长提名聘用,报中管院备案。 第七条 所管理委员会由所长、常务副所长和副所长组成,是所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本所设顾问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聘请德高望重、社会上有影响的人士为顾问;聘请著名专家、学者参加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本所下设办公室、课程开发部、培训部、对外合作部和财务部等。 第十条 本所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实行基础工资加奖励,福利待遇可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的做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开展学术交流、公益论坛、学术成果转换;组织在校教职人员进行短期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在线教育培训和国际教育交流活动等业务。 第十二条 开展教学类软件系统、教具、建立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开展优秀教师评选,组织相关教学成果评估。 第十四条 出版发行所刊物、杂志、培训教材、辅导书籍等。 第十五条 承接国家相关课题研究任务,设计相关课题开发和领导交代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经营分配与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本所实行所企业合作、共谋发展。研究所每年应从纯利润中提取20%作为所的发展基金,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和购置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本所经费来源:以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为主;也可吸收个人出资、政府资助、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所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本所每年应向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缴纳管理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所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解释权属所管理委员会 。
2010年12月10日 |